律法中的愛

經文:出埃及記23:1-9
1.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2.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3.也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4.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5.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6.不可在窮人爭訟的事上屈枉正直。7.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8.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9.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

經文背景
出埃及記第十九章開始,是以色列人民準備與上帝立約的前奏,緊接下來是第二十章的十誡。二十一章到二十三章都是談論到從十誡引伸而來的社會群居生活的規範。

經文解釋
這段經文承接二十二章18節之後的「不可以…」,這是很清楚地說到行為的範圍。
本段經文的主題:社會公義彰顯的行為規範。
在公義裡規範與爭訟有關的相關人等,特別是那些影響公義是否被彰顯的審判員和見證人,他們不可以在多數的壓力下隨夥顛倒是非,或與惡人勾結作假見證。大多數人的意見,並不一定與真實劃上等號,需要深入瞭解訟案,免得屈枉正直人。另一方面,也不能只存憐憫心腸,在爭訟的事情上偏袒窮人。維護正義的人,基於人道精神,甚至會維護仇人的權益。看見失迷的仇敵牲畜,會把牠牽回交給失主;看到仇敵的驢為重馱所壓,必會幫他一同抬開重馱。在城門口審判人的長老,不可因為貪心,收受賄賂以致屈枉窮人,濫殺無辜,或欺壓寄居的外族人。

經文應用
這段誡命式的律法,用道德勸說的方式,訴諸公正、誠信、人道精神作呈現。其律法精髓是與神立約的子民,要用愛來成全律法。因為法律無法觸及人的良心,法律只顯出人的罪,法律規條不能叫人不害人,只能刑罰害人的人,因此保羅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馬書3:18-19)。今天的世界,規範人類行為的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在這些條文的規範與檢視下,只是更多的顯出人的罪惡本性與無法自拔的敗壞。唯有基督的愛成全了神公義的要求,這愛使我們在別人的需要上體現神的心意,看到自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