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2:13-30|第34集|持守貞節禁止淫亂

吳榮滁牧師:

各位弟兄姊妹,平安,

今天我們要繼續從《申命記》第22章13節開始,一直到本章的結束。這裡分成好幾個小段,這些小段落都跟一個主題有關,那就是婚姻之間的關係,我們先讀第一個段落。

《申命記》22:13-21
「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這段經文,在那個社會是非常重要的規定。第一、有兩個人結婚了,這個先生與太太同房之後,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什麼意思呢?假如是處女的話,那麼同房的時候會落紅嘛,會處女膜破裂,會有流血的記號。於是他就告到長老那裡,說這個不是處女。那麼這個新娘的爸爸,就要把新娘落紅的那塊布拿出來,這就是憑據了,說我女兒是處女,結果我的女婿說她不是處女。長老看到證據之後,就要處罰這個新郎了,要他賠一百舍客勒銀子。很大的數目喔,給他的岳父,因為他把一個不名譽的罪名加在太太身上。

這是什麼意思呢?也許丈夫不喜歡這個太太,就用這種不正確的、加罪的方式抹黑他太太,這在當時是一件非常嚴重的錯誤啊,所以要賠款。不過,假如這個太太真的不是處女,拿不出證據她是處女的話,那這個後果就更為嚴重啦,於是這個太太就要帶到娘家門口,城裡的人要用石頭把這個淫婦打死,因為她在沒有結婚之前已經有性行為啦。

相較之下,這段律法就是要大家非常慎重婚前性行為這個重要的守則,原因又跟當時處境有關,外邦人在性方面是非常混亂的,他們會用性行為成為他們敬拜神明的行動的儀式的一部分。所以摩西要在百姓身上特別教導他們,在婚前性行為這件事情上,絕對要跟外邦民族分開,所以非常嚴格和慎重的處理這個主題。

下面我們繼續看和婚姻有關的經文,22節。

《申命記》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下面這一段呢,就講到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意思就是這是一種姦情啦,這種的通姦罪,當時是要處死的。這個是在其他法典,其實也有出現的,近東也有其他文化,對這種事情也是非常嚴格的。

那下面我們繼續看,其他有關婚姻的規定,23節。

《申命記》22:23-27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好了,這裡有兩個案例,假如一個男子與一個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在城裡面發生的,城裡面的意思就是在一個人多的地方發生的,那麼這兩個人都要處死。為什麼一起處死呢?當然姦夫要處死啦,這也是淫婦喔,原因是她在城裡面假如是被人強姦的話,她應該喊叫叫救命,她沒有喊叫,表示這兩個是一個姦情,通姦罪,所以兩人一起處死。

不過假如這件事情發生在田野的話,一個男子在田野跟一個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這個時候男子要被處死,女子卻不用,原因是這個有夫之婦是在田野中發生的事情,她雖然喊叫也沒人救她,所以這是一個強姦的行為。那這兩者是有分別的,所以摩西講的非常清楚。

下面還有一條,我們繼續看下去。

《申命記》22:28-29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這段經文跟上面兩段是有點不同的,因為上面兩段是講到,一個男子跟一個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在城裡面或者在田野如何如何。剛剛講過啦,因為不論在什麼情況,與有夫之婦發生性行為,這個女子已經有丈夫,所以你這個就是玷污了別人的婚姻關係,男子必須處死,女子就看情況而定。

這段經文是指一個男子跟一個沒有結婚的女子發生性行為,發生了之後就必須賠錢,然後娶這個女子為妻,然後就來讓這件事情圓滿解決。那為什麼前面的案例,男子要處死呢?因為那個男子破壞了這個女子以前有的婚姻關係,而這段經文卻是一個沒有婚姻關係的女子,所以是有不同的。

那麼這裡面給我們看見,摩西傳達神的旨意,神是這麼樣看重家庭的關係,一旦有家庭關係,夫妻必須彼此忠誠,背後的原因,因為這種夫妻的忠誠,也就是代表著、象徵著人向神的忠誠。

下面我們繼續看下一個例子,30節。


《申命記》22:30
「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好了,這個非常簡單,到現在為止,不同的文化,也會遵守這個律例的,這個律例就是不可以亂倫,不可以與繼母發生性關係。

把以上的規條做一個結論的話,我們就發現所有的這些規定,其實看到神多麼看重婚姻之間夫妻彼此的忠誠,而夫妻彼此的忠誠也就象徵著百姓對神的忠誠,於是摩西在婚姻關係的條例上,有非常清楚、嚴格的規定。

今天我們在現代的社會,雖然跟摩西的社會有很大的不同,不過新約聖經也教我們,給我們看見夫妻聯合在一起就成為一體,而且在這個一體中,我們要榮耀神的名,我們也需要在婚姻關係上彼此努力,一起榮耀神的名。

願神祝福你,平安。

經文:申命記 22:13-30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