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願捨命(馬可福音15:21~32)

十字架的刑罰,可以說是古代最可怕、殘忍,以及對犯人極盡羞辱的刑罰。犯人漸漸窒息、虛弱而死,並不是速速死亡的刑罰。犯人遊街時必須背負十字架,所背負的是十架的橫木條。到了刑場後,行刑的人會用釘子刺入犯人的手腕或是手臂,把受刑人釘在橫木上,就會拖長死亡的時間。之後,腳也會用釘子釘在木板上,或是直接用繩子綁起來。

通常十字架離開地面並不太高,但是若這個受刑人是需要示眾的重犯,就會架離地面更高,耶穌可能就屬於這類的受刑人。十架直木條近中央的地方,一般會有木栓,或釘著一根釘子,好讓犯人的臀部可以靠在上面休息、喘口氣;或是在受刑人腳部下面有個撐住的釘子、木栓,好讓犯人的腳可以放在上面。

但這都不是為了減少犯人的痛苦,而是要延長犯人受折磨、痛苦的措施。因此,犯人在未死以前,其血腥味,有時會招引來鳥兒、禿鷹的攻擊,成為牠們的饗宴!耶穌就是被掛在這樣的十字架上,受盡一切的痛苦,甚至來往人們的恥笑,祂不是不能救自己下來,而是祂不願意!

到底是誰,把耶穌釘在這十字架上的呢?其實,那人就是我們!因為我們所犯的罪,所以才讓耶穌受了這十字架的酷刑,要不是因為我們的罪,耶穌也不需要降生在我們當中,更不需要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之所以願意承擔這十架的刑罰,主要是為了代替所有罪人的刑罰,因著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使我們罪得以洗淨,平息神對我們的忿怒!耶穌不是不能救自己,而是祂甘願為我們犧牲自己的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