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婚姻(瑪二14~17)

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婚姻(瑪二14~17)

以色列人不單只在列祖的約上不忠,也在婚姻的約上不忠,這與上述娶外邦女子為妻的惡行亦有關連,因他們貪新忘舊,不惜休妻另娶,可見人的犯罪絕不會是獨立事件,第一宗罪會引發第二宗罪、第三宗罪、……,罪便是這樣蔓延下去,就像滾雪球一樣,人的罪變得越來越多、越來越大了!

以色列人仍然強撐,強詞奪理地向神質問:「為甚麼不接納供物?是甚麼原因呢?」雖然神在第10~12節已經清楚闡明他們的不忠,但他們卻仍覺得娶外邦女子為妻沒有問題,因先祖也曾這樣做,他們又何罪之有呢?神藉先知回答以色列人的質問,指出他們以詭詐對待『盟約的妻』,因此神不收納他們的供物。

以色列人在談婚論嫁過程中,也會有簽訂婚約的儀式,但超越這種法律契約之上,以色列人更視婚姻為一種盟約,有耶和華神作見證(創三十-50;箴二17),這代表夫妻二人與神共同締結的盟約;神見證人的婚約,出席人的婚禮,祝福人的愛情,保守人所建立的家庭(得四11~14);這也是基於夫妻各自都能與他們立約的神忠誠,並形成一股很強的結合力,藉此共同信守盟約,對婚姻永不放棄。

『幼年所娶的妻』指合法的妻子,因以色列人的習俗是早婚,所以結婚時夫妻都很年輕,但當妻子步入中年,不再是那麼吸引的秀美時,作丈夫的竟然把妻子休棄,另娶年青的外邦女子為妻;雖然律法賦予丈夫有離婚休妻的權力(申二十四1),但必須是妻子做了不合理的事才可以休妻,而當時以色列人只是出於個人的私慾,便破壞了婚姻的盟約,對妻子不忠,更是對神的不忠!

真正的「配偶」是以誠信相待,並一同對神忠心敬畏的伙伴,這種以忠信相待的關係,才能建立和維繫夫妻的關係,更勝過一紙婚書的約束力。

『有靈的餘力』指神有餘力,可以從亞當身上多造幾個女人,這樣便變成多妻的婚姻,但神並沒有這樣做,因為祂的心意是要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創一22~24;可十6~9),使人有「虔誠的後裔」,就是屬於神、合乎神心意的子子孫孫(申三十19~20;賽六十一8~9)。夫妻能忠於婚姻的盟約,是因為他們都能『謹守(你們的)心』,謹守與『當存知識』(二7)的『當存』相同,是保存、護衛的意思,如何謹守雙方的心以致能忠於婚約呢?就是用神的道來保守維繫,建立一段恆久相愛的婚姻,並且因此能建立一個敬虔的家庭,兒女亦可以在家庭中學習和操練神的律例與誡命(申六1~9),整個家庭便得到成長。因此,神絕不容許任何人破壞祂所設立的婚姻制度。

神清楚地說明:「我恨惡休妻和以強暴待妻子。」(《新譯本》)雖然在律法中有准許休妻的條例(申二十四1),但這不是神的心意和理想,耶穌在世時,把神的心意闡明(太十九3~9);因此,神恨惡那些休妻的人。『以強暴待妻』的原意是「用強暴遮蓋衣服」,因「伸展衣服」含有夫妻間關係的意思(申二十二30;得三9;結十六8),所以「衣服」在這裏可以是指妻子,當時以色列人竟然虐待妻子,其靈性與道德已淪落至極其敗壞的地步,所以神警告他們要離開詭詐的行徑,返回神的道,以神的話彼此忠信相待,先從個人的家庭開始,再與身邊的人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