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忠信相待的覺醒(瑪二10~13)

要忠信相待的覺醒(瑪二10~13)

  1. 神斥責以詭詐待同胞的百姓(二10)

瑪拉基先知視國家為一個親密的大家庭,但百姓的所作所為令先知震驚,因此先知用三個問題來指責以色列人,指出他們竟然以詭詐對待自己的同胞,全無手足之情。從經文的背景,表示以色列人都是屬於耶和華的子民,祂亦是所有以色列人的父親(申三十二6);這是先知再一次強調以色列人與神有立約的關係,因著這立約的關係,他們得稱為神的兒子,既然同是神的兒子,人與人之間便應以愛彼此關顧,並用真誠忠信相待;但在當時的以色列人社會中,他們是「以詭詐待弟兄」、「彼此間不守信」(《現代中文譯本》),人與人之間再無誠信可言,不再尊重任何合約、協議的承諾(賽二十四16),「詭詐」亦是有毀約的意思,這種沒有忠信、不負責任的行為玷污、褻瀆了神與以色列人的祖先所立的約,就是在西乃山與摩西所訂立的約,以色列人破壞和不遵守約章裡的命令。

2.神憎惡褻瀆聖所的子民(二11~12)

神繼續責備以色列人的詭詐惡行,主要是他們行了在神眼中看為『可憎的事』,這是指以色列人隨從外邦人拜偶像的惡行(申十二29~31、十八9~13),他們既去敬拜偶像,又到聖殿敬拜耶和華,這是明顯地以不潔子民的身份玷污聖潔的殿,就像耶穌所教訓的:『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路十六13)。神喜愛的「聖潔」不單指祂的聖殿,也指神所揀選聖潔的約民,他們是神所愛的選民,但被愛的選民卻「娶(愛)外邦神的女兒」(『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原意),這是何等令神震怒的事情!原本不配被神所愛的人,在蒙神鍾愛之後,卻沒有好好珍惜這份愛,反而貪愛外邦女子和偶像,把與神所訂的約章(出三十四11~16;申七1~6)拋諸腦後,因此,神也必定按祂的約章向他們施予應得的報應(申七7~11)。

先知宣告這些違約背道的人必被除掉,甚至他們想用獻祭補救也無濟於事,他們不能再稱為神的子民,神也不能讓他們繼續存留,他們要徹底被根除,沒有後裔延續他們的惡行,這樣才能把罪從約民中間除去,免得會眾受到罪的感染連累。『無論何人』是一個較為概括性的繙譯,《新譯本》繙譯做「無論是主動的,或是被動的」,另有原文意譯為「既清醒又應對如流(的人)」,藉此讓我們更認識行詭詐的人之真面目。『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表示以色列人有另一件明顯不忠誠的事,就是以詭詐待妻子和對婚姻的約不忠的罪行,而且他們是「重蹈覆轍地犯罪」(原文意譯),因此神不接納他們的供物,但他們卻妄想用「眼淚、哀哭和呻吟」搏取神的同情和悅納(在原文中沒有「前妻」一詞),可惜這些不是出自真心悔改的眼淚反而「遮蓋上主祭壇,以至不可能看到祭祀,或從你們手裡獲得喜悅。」(原文意譯)假情假意的人所做的一切,最終是自食其果、徒勞無功,先知的描寫真是十分生動傳神。